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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部分(第3页)

4、隐性就业的“弊”

从长远来看,隐性就业可以造成许多不良的后果:

(1)对企业减员增效极之不利。这是因为,企业下岗职工在其他单位工作,所在的工作单位只负担其基本工资,而原企业则要无偿支付剩余的其他人工成本,如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这样,原企业的负担不仅无法减轻,还使企业不能彻底分流,下岗职工仍然长期滞留在企业,虽然有的下岗职工提出不拿生活补助费,自己负担缴交社会保险费,与企业只是保留名义上的劳动关系,但其遇到没有工作时就要找企业,患了大病时又要找企业,到达退休年龄办退休手续时还是要找企业。这样,企业减员增效仍然实现不了;

(2)劳动关系混乱,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害。企业下岗职工一方面与原企业保留着劳动关系,而另一方面又与新工作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且,用人单位使用下岗职工,不同工同酬,不给其投保,工资收入一般只给同企业同工种的职工工资的一半。这样,下岗职工的劳动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同时也往往因两个用人单位之间对下岗职工的权益总是互相扯皮,使下岗职工的生活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也给劳动行政部门的用工管理带来困难;

(3)妨碍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一是保障基金未能用在需要帮助的下岗职工身上;二是有的企业职工互相攀比,造成下岗职工不愿意脱离企业,要求保留其劳动关系,不愿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和签订协议,要求让其在外面找工作;

(4)给社会保险带来压力和后遗症。由于隐性就业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导致社会保险关系模糊不清。有的隐性就业者愿意自己交纳社会保险费,但不清楚交多少,也不知道向哪个部门缴费,而新的用人单位也不给隐性就业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样就给社会保险工作带来不少压力和后遗症,增加了工作难度。

【劳动争议】

企业劳动争议也叫劳动纠纷、劳资争议、劳资纠纷,是指企业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及其代表之间在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等方面产生的争议或纠纷,本质上主要是双方主体围绕经济利益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矛盾和争议。

1、劳动争议的内容

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围绕经济利益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矛盾和争议有多方面的表现和问题,构成了企业劳动争议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1)涉及到工资、津贴和奖金等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2)涉及到集体合同的执行、撤销和重新谈判等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3)涉及到劳动合同的执行、撤销、变更和终止等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4)涉及到员工的录用、辞退、辞职和工作变动等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5)有关工会的成立、运作、管理和代表权等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6)有关工作安全和劳动卫生等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7)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8)有关就业培训和职业训练等方面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9)有关劳动保险、劳动福利及女职工、未成年劳工特殊保护等方面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10)有关社会宏观因素和企业外部环境如通货膨胀、失业、社会保障、外国投资、政治因素和税率等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2、劳动争议的特点

(1)有特定的争议当事人。一方是企业管理者及其代表,另一方是企业劳动者及其代表。只要也只有劳动者及其代表与企业管理者及其代表之间通过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他们才可能成为企业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只有发生在企业劳动关系双方主体之间的争议,才是企业劳动争议。若争议不是发生在企业劳动关系双方主体之间,即使争议是围绕企业劳动问题展开的,也不属于企业劳动争议;

(2)有特定的争议内容。企业劳动争议包括了十个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是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围绕经济利益而发生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矛盾和争议。显然,只有围绕经济利益而发生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才是企业劳动争议;

(3)有特定的争议手段。争议手段是指双方当事人坚持自己主张和要求的外在表达方式。 。 想看书来

【劳动争议种类】

劳动争议有三种分类方法,按劳动者一方争议当事人的多寡分为个别争议和集体争议;按争议的内容性质分为既定权利争议和待定权利争议;按争议当事人的国籍所属分为国内企业争议与涉外企业争议。

1、个别争议:个别劳动者与企业管理者之间发生的具有独特内容的劳动争议,具有以下特点:

(1)劳动者一方的争议当事人人数未达到集体争议当事人人数的法定要求;

(2)争议内容只是关于个别劳动关系、劳动问题,而不是关于一类劳动关系、劳动为题或集体合同的;

(3)对于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一方的争议当事人只能自己参加,而不能由别人代表。劳动者一方的争议当事人为2人时,其中一人不能做另一人的代表。

2、集体争议:又叫团体争议,是指一方为达到规定人数的多数人或某一团体并有共同争议内容和争议请求的劳动者,与另一方为企业管理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劳动者因与企业管理者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团体劳动争议也属于集体争议的范畴。集体争议的特点是:

(1)劳动者一方的争议当事人人数必须达到法定的数量;

(2)争议的内容是共同的;

(3)对于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一方可由选举的代表或工会出面参加。争议处理的结果,只对参与争议的劳动者有效。

3、既定权利争议: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及其代表对既定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和履行产生的争议。

4、待定权利争议: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及其代表在确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时产生的分歧和争议。

5、国内企业争议:具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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