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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三十二章 先把钱赔了(第1页)

如果放在以前,周毅听到有人这么胡说八道,早就忍不住想反驳了。

但是经历了多次的庭审之后,他很清楚,法庭上就是要说话的,哪怕是那些看着十恶不赦的犯罪嫌疑人,在法院没有定罪之前,他都有辩护的权利。

就比如二审维持原判的劳某某。

所以周毅就那么坐着,方大状也依旧很淡定地坐着,准备听一听这位连律师的高论。

“在对方购买行为之前,我方的划线价虽然高于原价,但是,对方在购买黄金产品之前,基于社会生活经验,必定对黄金价格有了解,所以,我方的划线价并不能对其产生误解!”

“其次呢,我方并没有欺诈的故意,没有明确告知原价只是轻微的瑕疵,并不存在主观性的故意,而是认为在该折扣之后,其价格也没有显著高于市场价格,所以不应该认为欺诈。”

“而且,在故意方面”

周毅听着这辩论的话都想故障了,高,这是真的高。

尤其是那个欺诈的故意,在很多时候,是不是故意很难判断,毕竟这玩意很主观,你说故意有理由,不是故意也有理由。

方大状的脸上出现了笑容,该说不说,这位连律师比起之前的那个吕祖雄来说还是有了进步。

通过其他途径能知道情况,这是当初天价豪车案最高法判决中很重要的一环!

当初,有一点就是,汽车销售公司将pdi行为记载于该辆车的记录中,也就是说,你如果不去查那可能不知道,但如果你知道这东西,去查了,肯定能查到。

因此呢,这里就不认为是欺诈,只是认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当然,最重要的一点是,是否将所有pdi进行告知,当前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而现在,连律师的看法就是,你既然买黄金产品,那肯定是知道黄金的价格,目前各大公司对于黄金产品的利润也比较透明,你可以在其他方面查到这些东西。

因此,一般来说原价都是能大概查到的。

那么显而易见,你都能查到这些成本了,我们也就没必要告诉原价既然没必要告诉,那也就不存在欺诈了。

另一点当然就是,我们的利润并不高,所以判决一千多万的赔偿,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

连玉宽很清楚,如果还是用一审时候的理由,就是说周毅存在“知假买假”的行为,并没有造成误导,那肯定是败诉的。

二审是否改判,一定要有新的东西,否则法官看了就知道你们还是原来的那些内容,基本上都会维持原判的。

说完之后连玉宽便坐了下来。

旁听席的观众们也开始有了一些反应,这种案件拼的就是细节。

方大状站了起来,当然,并不是说法庭辩论就得站起来,只是他习惯这么做,站起来辩论,能更有感觉。

“针对上诉方的两点进行反驳,第一,也就是通过其他途径可以知道原价,这里面上诉方律师明显在偷换概念。”

“他将黄金产品进行了特殊化,认为黄金产品有别于其他的商品,但是我们的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所以黄金产品也应该被视为商品!”

“不能说某件商品的原材料大家都知道价格,就可以想当然的认为对方知道原价,这显而易见是不正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不允许虚构原价,否则就应当视为价格欺诈,而黄金产品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商品类别,因此应当适用。”

说到这里,方大状喝了口水继续道:“至于说主观方面没有故意,我认为并不是,上诉方并没有进行告知义务,而且他们的行为足以对我方当事人产生误导,让其做出了购买的行为,所以我认为,这可以推定为主观方面存在故意。”

这话说的有点绕,方大状的意思说人话就是,你们这么做,就是想让韭菜们看着折扣高而买东西,这很明显就是一个故意欺诈的行为。

连律师再次进行了反驳,他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不构成欺诈。

周毅最开始还能填进去,但是后面已经开始头晕了,这位连律师确实有本事,但是,方大状的反驳总是那么恰到好处。

各种相关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都是信手拈来,看上去似乎早有准备一样。

以至于到了最后,连律师又把观点引向了公平原则上面。

对此方大状的认为是,民法典是一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特别法,在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适用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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