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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部分(第2页)

更可笑的是温梦杰自己认为收受回扣只是“商业惯例”而已,他认为自己拿的不是国家的钱,银行与业务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格都是在总行规定的允许范围之内的,他要的钱都是供货方的利润的一部分,没有给国家给农行带来损失。温梦杰难道不明白,这已经不是损失的问题,而是犯罪的问题?

眼看纸里包不住火了,温梦杰还天真地说:“我愿意把向供货方索取的钱款全部退出来。同时我希望司法机关在处理我的问题时考虑到我的贡献,考虑到我拿的业务单位的钱没有给分行造成损失,从轻处理。”

2004年7月24日温梦杰被逮捕,经过10个多月的艰苦奋战后,侦查员终于彻底查证数百笔与购房有关的往来款项。温梦杰共索取贿赂款1073万元、贪污公款432万元的犯罪事实也清晰起来。很快,温梦杰被起诉到了法院。

第三章:震动京城,商业贿赂第一贪(4)

2005年10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温梦杰仍然进行最后的狡辩,把自己向业务单位索要回扣、贪污说成是想办基金会,为单位职工谋福利,试图减轻自己的罪责。

在法庭审理中,文质彬彬的温梦杰不停地搓着双手,在被告席上挪动着身体。这位手握大权的处长,多次为自己的敛财行为进行可笑的辩解。

“我要的这1000多万是利润返还款,没有损害国家利益,更不是为了自己,我是为了单位员工谋福利。”温梦杰说:“金信思创实际上承担了科技处近100名员工的福利、车辆、奖金等开支,月初我要考虑这些人的工资从哪儿出,月底要考虑奖金从哪儿出。”

在采购电脑等设备的过程中,温梦杰说自己是以金信思创负责人的身份向供货商要了四五次钱,他说供货商之所以愿意给钱,是为了培育市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但是,自称是为员工谋福利的温梦杰在拿了钱后,却把钱转入用其妻子名义购买的建外SOHO商品房和阳光100商品房账下。

好一个一心为职工着想的好领导!好官员!甘愿冒着以身试法的危险,为职工绞尽脑汁“收受”巨额贿赂。当审判长一针见血地问他:“既然是为了职工,那么单位的其他领导知道此事吗?单位如何向你讨回这笔钱呢?”温梦杰想了好一会儿才回答说:“单位没有其他人知道此事。”

为部下谋福利何必遮遮掩掩?温梦杰的辩解不能获公诉人的认可,因为他如果是代表金信思创向供货商要钱,完全可以在供货商要平账时出具金信思创的发票,而他却私下通过一个朋友的公司出具发票,并给了朋友手续费。公诉人认为,温梦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他人财物,贪污公款,已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

经过两天的连续审理,法院认定:温梦杰在1999年2月至2004年2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向业务关系单位索取钱款,共计1073万元。2003年6月至2004年6月间,温梦杰在采购ATM自动柜员机的过程中,采用欺骗的手段,将本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432万余元非法占有。并利用这1500万元,以妻子的名义在建外SOHO购买了一套房子。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梦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亦构成贪污罪。温梦杰所犯受贿罪、贪污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所犯受贿罪的罪行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且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所犯贪污罪的罪行亦极其严重,本应判处死刑,鉴于所贪污的公款已被追缴,对其所犯贪污罪可不立即执行。

2005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温梦杰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温梦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温梦杰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7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温梦杰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我唯一的错误就是没有很好地保护我自己。”在被宣判死刑后,温梦杰表示要上诉,他仍然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受社会风气和商业惯例的驱使。

温梦杰的发家和破灭史是一部生动的商业贿赂反面教材,它说明:打击商业贿赂,首先要从“实权人物”身上开刀。

为什么温梦杰能频频从别人的口袋里掏钱?诚如一位私企经理所言:市场竞争太残酷,谁愿意得罪温梦杰这个实权人物呢!很显然,正因为希望得到温梦杰这个“实权人物”的帮助,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大多数生意伙伴才不得不委曲求全,把白花花的银子奉送到温梦杰的手中。

像温梦杰一样,在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诸多行业中,也都存在着一些“实权人物”,他们具有几个显著特点。

第一,“实权人物”官位并不大,但所在岗位却很要害,具有较强的审批权、决定权,在行业内的企业一般得罪不起。温梦杰所在的科技处负责北京农行系统电脑设备、软件的采购,其本人则对上述业务进行审核、管理,岗位着实要害。

第二,“实权人物”往往负责大额公共资金的投向和兑现,具有较大的财权。温梦杰与供货方签合同一签就是几百万元,在生意伙伴看来,他就是个财神爷。正如一位私企经理所言:“老温每次向我们要钱都是在合同签订后、农行付款前,他就是抓住了我们的心理。”温梦杰正是牢牢抓住了这个财务大权,才能让生意伙伴甘心受其宰割。

第三,“实权人物”所从事的工作通常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外人难以染指。如温梦杰所在的科技处,负责北京农行系统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的技术支持,专业性极强,他本人是“海归派”,在专业技术方面是行家里手,领导信任、群众佩服,可也许正因为此,温梦杰的身边少了监督的眼睛,结果是不出事则已,一出事就骇人听闻。而在很多科技领域,我们更屡有耳闻一些技术过硬、思想带病的学科带头人因商业贿赂而倒下。

在各种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实权人物”参与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商业贿赂的发生。因为从客观上说,“实权人物”代表着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事业单位,与一般的市场主体相比,拥有不可比拟的市场资源,很可能成为以逐利为目的的企业的腐蚀对象;从主观上说,“实权人物”可以不计较成本,在招投标以及资金监管等体系不很健全的情况下,他们甚至可以因一己的好恶而舍本逐末、以次充好,因为钱并不是他自家的。

如此说来,商业贿赂的顽症在“实权人物”的身上体现得最为突出,而“实权人物”一旦被商业贿赂击中,其损害却不仅仅对于市场经济本身,因为市场经济和社会法治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当商业贿赂成为一种“潜规则”时,当规则的制定者却成为“潜规则”的执行者时,人们的目光将越过简单的交易公平问题,关注更为广泛的社会价值取向和公平正义。当前,中央正加大力量,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反腐败工作的重点,我们在此呼吁:打击商业贿赂,必须有实在的举措盯紧“实权人物”。

一个科技处的处长,在6年时间里竟索取贿赂、贪污公款达1500多万元,的确让人心惊。回过头来看他的犯罪道路,贪婪无疑是温梦杰犯罪的内因,但是,如果单位有一套无缝可钻的严密采购体系,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他的贪婪也作不了这么大的怪。在缺乏监管的状态下,温梦杰的贪婪才有了发酵的土壤。

第四章:跨国豪赌,三光主任张宝经(1)

为了证明自己的能力,用贪来的钱做生意亏掉了400万元的门头沟区三电办主任张宝经,竟然拿着自己的前途和生命押宝,带领一帮无业人员,浩浩荡荡去澳门、越南、菲律宾、越南、新加坡、缅甸等多个国家和地区赌博,甚至还在著名的“东方公主”号、葡京赌场等地一掷千金,但是张宝经逢赌必输,最终血本无归,因此还得了个“张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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