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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论不同的作者处理道德实务规则的方式(第4页)

[58]译注:FrancisHutcheson(1694-1746)。本书作者大学时期的老师。参见本书第7篇第1章。

[59]译注:参见本书第1篇第2章第4节。

[60]译注:作者的好友DavidHume主张这种道德理论。参见本书第4篇第2节第3至5段。

[61]译注:BernarddeMandeville(1670-1733),荷兰出生的医生,后来移居英国,TheFableoftheBees,orPrivateVices,PublicBenefits一书的作者。

[62]有兴趣深究的读者,或可参阅DavidHume,EnquiriesConcerningHumanUnderstandingandConcerningthePrinciplesofMorals,AppendixIIofSelf-Love。

[63]原作注:TheFableoftheBees,orPrivateVices,PublicBenefits。

[64]译注:今之所谓自然科学(naturalscience)在18世纪时被人称为自然哲学(naturalphilosophy)。

[65]译注:ReneDescartes(1596-1650),法国哲学家与数学家。

[66]译注:ThomasHobbes(1588-1679),英国哲学家。

[67]原作注:包括SamuelvonPufendorf(1632-1694,德国哲学家)和BernarddeMandeville。

[68]译注:参见本书第4篇第2节第1和第2段。

[69]译注:参见本书第4篇第1节第2段。

[70]译注:参见本书第6篇第3章第30段。

[71]译注:RalphCudworth(1617-1688),英国神学家,见其所作的ImmutableMorality第1篇第1章。

[72]原作注:FrancisHutcheson,TreatiseofthePassions。

[73]译注:JohnLocke(1632-1704),英国哲学家。

[74]原作注:IllustrationsupontheMoralSense,sect。I。p。237,etseq。thirdedition。

[75]译注:参见本节第9至第10段。

[76]译注:关于这一点,请参考本书第3篇第4和第5节。

[77]译注:参见本书第4篇第2节。

[78]译注:在作者眼中,言教与规劝似乎不是培养美德的主要方法。参见本书第3篇第3节第21段、第36和第37段。

[79]译注:SamuelvonPufendorf(1632-1694),德国哲学家。

[80]译注:JeanBarbeyrac,法国哲学家,将Pufendorf的著作翻译成法文。

[81]译注:参见本书第2篇第3章第3节第4至5段。

[82]译注:指柏拉图的Laws,以及西塞罗的DeLegibus。

[83]译注:关于公共政策的法律,请参见本书第2篇第2章第3节第11段所举的战时卫兵的例子。笼统地说,所谓公共政策的法律,不是本于正义(justice)的原则,而是本于权宜或方便(expediency)的原则,所制定的法律,旨在促进国家的财富、权力与繁荣。

[84]译注:HugoGrotius(1583-1645),荷兰法学家,现代国际法的鼻祖。

[85]译注:作者的这个承诺,有一部分,至少就涉及公共政策、公共收入与军备国防的那一部分来说,已在他的另一本巨著《国富论》实现。剩下有关正义或法理学的那一部分,作者在世时可惜来不及完成,他在这方面的努力,目前仅有他的学生在课堂上所作的笔记(LecturesonJurisprudence)流传于世可供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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