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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问题的探讨(第1页)

一关于二号墓的葬俗

M2随葬器物分层的葬俗,为我们剖析西周礼制提供一个实例。

该墓第一层酒食器,即《周礼》所谓祭器、宗器。同出的贝器,即《周礼·夭府》的“玉镇大宝”,《尚书·顾命》的“大贝”,也是祭器、宗器。玉贝和酒器在殷周礼制仪式中往往并用[《周礼·郁人》:“凡祭祀,……实彝而陈之,……裸玉濯之、陈之·,一及葬,共其裸器遂埋之”。]。甲骨文“丰”字,乃“礼”的本字,字从玉、从器皿,表示祭祀时把玉贝和器皿放在一起。此墓即是佐证。据《礼记》等记载,这些贵重的玉贝、器皿,体现严明的等级、分封、宗法制度,只有享有封疆、爵位的奴隶主贪族才能使用,是统治权的重要象征。第二层环绕式的兵器,代表维护墓主人的卫士,与殷墟大墓在圹底、墓道和周围有杀殉大量持武器的武士相同。第三层与《仪礼·既夕》:“用器,弓矢、耒耜……;役器,甲胄、千(盾)、笮(箭囊)”等葬仪相符。头顶有盔,腹部覆盾,上下左右备弓箭、刀剑,燮铃、辔勒等代表驾驭车马,构成军事贵族拥有的全副武装披挂和车马仪仗。此层有弓柲一枚、箭矢近百枚,下层海贝近百枚,也恰如金文中周王赏赐诸侯弓一、矢百、贝十朋(每朋十枚)的常例。第四层,即《周礼·小宰》所谓“丧荒,受其含、襚、币、玉之事”,各种玉器是体现奴隶主“受命于天”思想的“瑞信”,海贝则是重要的货币财富。

M2反映的葬礼,与某些西周礼制实况也十分相似。《尚书·顾命》记述康王即位典礼是,正殿和两房陈设各种宗器、玉室(相当于第一层);殿前和侧殿排列着“御用”的车马、武器(相当第三层);周围各处布满卫士(相当第二层);康王接受交给他的“介圭”、“策命”等“瑞信”(相当第四层)。

祭器、兵器、车马、玉贝集中体现了奴隶主的特权、暴力、奢侈生活和反动思想,因而成为各种礼仪的基本因素。生前占有享用,死后埋入坟墓,以便在幽冥中继续使用,这就是奴隶主阶级在M2葬礼上的表现。

二、关于出土的兵器

MI、M2出土的大批兵器,带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种类丰富,功效和工艺都有显著提高。

(一)源渊和演变:仍以传统的戈、弓箭为主。戈占主要地位,富于变化,可排出发展序列。I、II、Ⅲ式流行殷末,这里数量很少,形制也有变化。大量出土的是有胡有穿的戈,此为殷商所少见。其中以IV式为最多,是III式向V式的过渡。随后,新出Ⅶ、Ⅷ、Ⅸ式,但数量不多;最后是M7出土的X式即长胡四穿戈。这些变化是在康、昭、穆王时期发生的。啄锤,是一种新式兵器,似由殷商的戚兵发展而来。体大刃厚,用于啄击,足可击穿坚固的甲盾。半环形钺,构造奇特,似是殷商弯刀和周初康侯斤一类兵器的演变,杀伤力比平刃钺强。I式钩戟是戟的一个别支,也是此时出现的新品种,主要作用是啄、钩、舂,刺不明显,为后来钩兵的滥觞。短剑,MI、M2各出土二件,都附有铜鞘,从系孔看,应垂直悬于腰部,已具备近攻、投掷、自卫和取用方便的优点。剑身是矛的发展。它是我国铜剑的早期形式,但已接近于定型。

(二)某些兵器的特殊意义:I式(戣)、II式(戵)、和IV、V式中铸虎兽纹的戈,西周时期少见。据《尚书·顾命》说,康王宫殿的外围武士用矛、戈,近卫武士使用戣、戵、戚、钺。虎兽纹戈,其坚锐、华丽为诸兵器之冠,可能即周王赏赐诸侯的所谓“琱戈”。M2的九件虎兽纹铜戈,集中于死者头臂左右,可能与死者的政治地位有关。钺是上层奴隶主行使军政司法大权的信物,虢季子白盘:“锡用戉,用征蛮方”,《白虎通·考黜》:“诛有罪赐斧钺”,由此也不难看出M1死者的特殊身份。钩戟的人头象,可能与杀害异族战俘、举行血祭的“献俘”礼有关。它与殷末的人头銎钺、石寨山滇国墓的人纹钺、吊人矛一样,都是奴隶主为炫耀“军功”、“献俘”而专铸的特殊兵器。钩戟上的人头象,则可能是鬼方、猃狁等族人的形象。

(三)技艺的改进:戈脊的处理有三种:无脊的戈援厚重,刃窄;有脊的轻薄,坚固而刃宽;脊棱上挖出血槽,技艺更为复杂。戈锋一般多舌形,援身等宽。IV式戈(1:31—4I)的援刃多一波折,利于勾割;II、IV(2:24)、V(2:20、23)、VII、VIII式等轻型戈,锋部收杀成锐尖,可增强啄杀力。无脊的戈多减刃,有脊戈一般不减刃,而前述的虎兽纹戈既有脊又减刃,比前二种更进步。这些技艺,对东周、秦汉时的兵器制作,颇有影响。

三、工具和玉人

商周时期的奴隶主墓葬,经常出土一定数量的工具,如铜斧、锛、凿、锥之类。M1、M2出土的铜工具,其种类基本相同。这种现象并不表明墓主人从事生产劳动,它们也不是直接用于生产的。《管子·海王篇》:“行服辇招荤者,必有一斤、一锯、一锥、一凿”,又《轻重乙篇》:“一车必有一斤、一锯、一银、一搜、一凿……,然后成为车”。可见春秋时期,行军作战的车必须携带一套修理工具,是直接为战争服务的。M2第三层车马器和工具共存,可能也是这种作用。

Ml、M2腰坑上部各出一玉人,原来可能系于死者腰间,其制作似经有意的丑化。从形象看,M1出土的玉人,具有南方炎热地区民族的特色。M2出土的玉人,高冠华服,捆绑四肢,颇似洛阳东郊西周墓的玉奴隶俑,后者双手梏械,身着短裳。这些贵族墓里的特殊俑人,反映出当时中央王朝征服周围各方国民族,俘掠大量战俘这一史实。M2玉人和洛阳东郊的玉奴隶俑,一可能都是战俘。殷墟出土的陶制奴隶俑也是此类战俘。所不同的是,M2出土的玉人可能属于被俘的敌酋。把被俘者制成偶象加以丑化,系在腰间或随葬地下,同样包含象人头戟那种献俘纪功的意义,但也可能是某种巫术的表现。

四、出土地点的史地概况和墓主人

甘肃的灵台,地处径渭之间,北接陇原,南依岐凤,东临关中。殷末周初,这一带分布许多异族、方国,仅泾水流域就有共、阮、彭、卢、密须、虞、芮诸国(图一),其中有的是“戎狄之邦”,有的是殷的联盟势力,如姞姓的密须就在白草坡西南30里的百里镇附近[《汉书·地理志》安定郡阴密县;“诗密人国”。《后汉书·郡国志》杜预注:‘安定阴密县,古密须国”。《读史方舆纪要》卷五十八:“灵台县……阴密城,县西五十里,志云古密国也”。]。《史记·周本纪》记载,文王三年“伐密须”,占据泾水中游,为迁都和东进建立了稳固的后方。

当时,在泾水、洛水上游还居住一支强悍的民族鬼方、猃狁,又称北蛮、蛮方,亦即卜辞磁方[《史记·匈奴列传》:“山戎、猃狁、荤瀚居于北蛮”,《索隐》:“殷日鬼方,周日猃狁,汉日匈奴”。梁伯戈铭:“抑鬼方蛮”。虢季子白盘铭:“博伐猃狁,于洛之阳”,《诗·六月》:“侵镐及方,至于径阳,……薄伐猃狁,至于大原”。其经阳、大原,在今甘肃径川县境。]。《汉书·地理志》安定郡有参麟县,在今庆阳西北;北地郡有“洛水出北蛮夷中”,“泥水出北蛮”,都是鬼方、蛮方出没之地。他们除了与商周王朝争夺作战,一部分还与中原氏族通婚并定居下来。《世本》说黄帝后裔陆终氏娶鬼方女生六子:第二子参姓之胡,汉参徐县或因之得名;第三子彭祖,故地约为前述彭国;第六子芉姓的季连为蛮族,《国语·郑语》称“蛮芉”,为楚国祖先,开始无定居,“或在中国,或在蛮夷”,成王时才封于荆”[《史记·楚世家》]。楚的同族芉姓的归国(在湖北),遗有丫伯簋。白草坡西15里姚家河西周墓地也出过一件“羊叔作”的铜鼎‘,[《甘肃灵台县两周墓葬》,《考古》1976年1期,41、42页。‘],这位蛮族的的芉姓;1r叔没有去南方,而是留居在陇东。

M1、M2的时代,正是周王朝与鬼方大规模战争之时。岐山出土的孟鼎对此有所记述,交争激烈,斩获之多,实属罕见”[大、小盂鼎铭记述:盂在越伯征鬼方之后,于康王二十三至二十五年,又两次征鬼方,其中一次捉获鬼方首领二人,折、斩首四千八百余,俘虏一万四千八十一名,另有车辆、牲畜。见《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上编。]。盂是康王的重臣,封地在岐山,他受封是为了对鬼方作战。可以想见,岐山北麓的灵台在当时的重要性。

潶限二地,史书无载,但可据古黑水位置推知大概方位。今天泾水有三条支流犹名黑水:

一是镇原县蒲河上游;二是灵台北境的盎沟河,又名黑河;三即达溪河。《重修灵台县志》说它“东至邪县梁山人径,那志所谓梁山黑水即此”。《太平御览》引《汉官解沽》:“涼邠黑水”,胡广注:“居邠国”。看来,古黑水即达溪河,潶伯的封地潶在密须以东的达溪河中下游是毋庸置疑的,这一与M1的地望也相符合。至于陕,目前虽无法确指其地,但必在蛮方以南,与潶地相去不远。

潶、限地当泾水诸国通向宗周的咽喉,北方民族出人之要冲。陕的命名包含统治蛮方的意义。人头戟、虎钺、玉人和大量的豪华葬品,足证墓主人具有特殊的地位和经历。潶伯、陕伯在康王时期封到这里,显然是为了加强对殷商遗民及异族方国的镇抚。他们拥握重兵特权,曾参与重大战役,得到周王的优厚待遇。

潶伯既封于黑水,按以地为姓的习惯,其邦族应姓黑。黑姓,《潜夫论》列为殷王族子姓微子之后。那么潶伯一族也是殷的权贵,或早就定居泾水,或从内地迁徙而来,康王时受封为新王朝的一员。从墓地看,限伯至少是潶伯的同宗,也应如此。这极有可能。因为西周初年,为了控制广大区域内的殷商势力和方国,不得不与愿意归附的殷奴隶主妥协。怀柔政策的结果是大批旧贵族连同氏族奴隶被分散各处。M1、M2与河南浚县、洛阳的西周墓基本相似,如分层葬俗、琱戈、钩戟、玉人以及某些器物、徽识,这种现象,与分封迁移似有某些关系。

潶伯、陕伯的伯,为一邦之长,可以随分封而调动,如宜侯矢簋铭说郑地的七伯调给宜地的侯管辖[簋铭:“锡奠(郑)七伯,厥卢千又五十夫”。见《宜侯矢簋考释》,《考古学报》1956年2期。];大盂鼎铭说盂受封邦国,并受命“死司戎”,共封了他四名管理邦国的伯和十三名监理戎国的伯[大盂鼎铭:“锡汝邦司四伯,……锡夷司王臣十又三伯,人鬲千又五十夫、]。这种职务明确、往来调遣的伯,在军事暴力为支柱的西周社会,只能是军队首领。西周早中期金文中,伯多半是作战将领,下属称“自”(师)的军队,如班簋的吴、吕、毛伯,小臣漣簋的康伯,遇伯簋的遇伯,伯载卣的录伯,竞卣的伯屖父,小盂鼎的趌、制、明、匿伯等[均见《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上编。]。因此,西周等级制的伯,有的还专门统辖军队,他们受周王朝或高一级诸侯节制,各镇一方,维护着全国的专制统治,是奴隶制国家机器的主要专政工具。潶伯、限伯即此类人物。认为西周国家毫无行政系统可言,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执笔者初仕宾

附记:文中丩方鼎、匀敲、子菱尊、雇盉和潶伯卣的铭文考释,承陈邦怀同志帮助,并部分采纳了他的意见,特此致谢。

(原载《考古学报》,1977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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