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父母之同产,及夫父母同产,夫之同产;若殴妻之父母,皆赎耐。”按殴妻父母之前,皆为妻殴夫之亲属,而此处则是夫殴岳父母,故作分号。 简四五,应作“主父母、妻、子、同产”,理由同前。 简五二,应作“亡书、符卷、入门卫木久、塞门城门之龥,罚金各二两。”《竹简》皆作逗号。 以上诸处,唯从古籍(古法律文献)之整理、研究和流传考虑,做一点小小修改。 四、关于贼律的编次 律篇条文的编次,实际上,是诸罪名、罪目、刑名的定性、次序和相互关系。律文的体系、构架、分类是科学、慎密的。例如此二年律令之贼律,则是根据“贼”的法理等原则,将有关“贼”的基本行为分类定为诸罪名。每罪名之下,又据实情和推理,概括其不同的情况、情节、档次,是为罪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