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三七,“泰父母、父母、假大母……”。后二者之间,《竹简》连读。
简四二、四三,“……泰父母之同产,及夫父母同产,夫之同产;若殴妻之父母,皆赎耐。”按殴妻父母之前,皆为妻殴夫之亲属,而此处则是夫殴岳父母,故作分号。
简四五,应作“主父母、妻、子、同产”,理由同前。
简五二,应作“亡书、符卷、入门卫木久、塞门城门之龥,罚金各二两。”《竹简》皆作逗号。
以上诸处,唯从古籍(古法律文献)之整理、研究和流传考虑,做一点小小修改。
四、关于贼律的编次
律篇条文的编次,实际上,是诸罪名、罪目、刑名的定性、次序和相互关系。律文的体系、构架、分类是科学、慎密的。例如此二年律令之贼律,则是根据“贼”的法理等原则,将有关“贼”的基本行为分类定为诸罪名。每罪名之下,又据实情和推理,概括其不同的情况、情节、档次,是为罪名的分目,最后处置以不同刑罚。律条不可能包罗所有犯罪现象。它应是犯罪、治罪的基本标准、原则,而不是繁琐、细微的条文。故律有原则性、包容性、可参比性。二年律令贼律也体现了这一点。例如,相同、相似、相近之罪,编次相近。从总体与分目看,重罪在前轻罪在后;涉及亲属时近亲在前,远亲在后;一般情况在前而特殊者在后;处罚一般是重刑前而轻刑在后;基本如此。其规律、逻辑性很强,体现制律的较高水平。当然,这也与《竹简》整理小组和发掘者的工作密不可分。使我们能见到接近于原貌的古律。
据以上认识,我们试检验贼律律篇的编次,并做某些调整。但这种调整,不知是否为出土原状所允许?姑妄言之,敬祈指正。
首先,有三组律条,据出土位置、号码对照和内容来看,编次是可靠的。一是开篇的简一、二、三3枚,有总署名,内容为谋反降诸候、助诸候反,必定在律首。二是简一一至二一(C4~C14)共10枚。在位置图中可见排列整齐、连续,内容依次为伪书、挟毒和杀伤人,符合制律规则,编次无问题。三是简二九至三五(C321~315)7枚,亦具有前述出土特征,律条包含殴击、杀伤亲属等,编次亦不误。
以上三组可作为全篇排次的三个基础点,其先后次第分居于篇首、中部亦大致不误。
以下,简四、五(F17、16)2枚出土位置近篇首,内容:贼燔城、燔寺舍民室,属于反叛、战争、治安等政治罪,接谋反、降诸候、助诸候反等罪之后,是合适的。
简六(F14)、七(C24、C15B)、八(C3)三枚,简文连读无误,但内容:渡船流杀伤人畜、损亡粮物,严格说是公务、公益过失犯罪,并非故意和谋杀伤重罪,处置亦轻。编次于纵火、火灾和伪造玺印的条款之间,相当可疑。但据出土位置,它恰恰在篇首与第二组之间,看来也只能如此。
简九(F1A)、一○(C15A)2枚相距较远,内容均伪造玺印,后者位于第二组近侧,第二组多是作伪书,编次无误。
简二二(C300)至二六(C324)5枚,从出土位置看,简二四距离较远,其余虽集中但有紊乱之象,内容皆杀伤人,上可承第二组最末之简二一(C14)贼、斗杀人条,但也有紊乱现象,现予调整。简二一,实为杀人总则,包含贼杀、斗争、过失杀、戏杀。下来应是简二三(C301),关于贼杀与合谋,及杀未逞。再下为简二六、二二,均为谋画贼杀伤和未逞。最后为简二五(C325)、二四(C308),分别为贼伤和斗伤致死。这样,调整后的新次序(括号内为原简号)应该是二二(简二三)、二三(简二六)、二四(简二二)、二五(简二五)、二六(简二四)。
前文已述第三组简二九至三五,其编次无误。而简三六(F168)、三七(F174)与简三五共3枚内容是相连接的。其中,二九、三○(C320)是刑徒、奴婢殴击人;三一(C319)为殴击孕妇,均属殴击特例。以下,三二(C318)为夫殴妻,三三(C317)为妻殴夫,从三四(C316)开始,转为子杀父母和奴婢杀主,此简为杀伤父母与奴婢杀伤主人和亲属,而三五、三六、三七共3枚,内容是杀父母未逞被捉、打骂父母等亲属和父母告子不孝等条文。
从简三八(F137)开始,诸简出土位置又较紊乱而分散。其中也有三组各为两枚简而内容连接,即简四二、四三(F182,F83),简四四、四五(F186B,F1B、C270),简四六、四七(F11,F15B、C)。四六、四七加四八(F12),内容为因公事而打骂官吏、官吏打骂有爵位者、长吏骂少吏、官吏笞刑徒,同属一类。简四九、五○(F13,F188B)为杀伤畜产和犬杀伤人畜产,同属一类。简五一、五二(F36,F34)出土位置很近,为亡官印和亡文书,也是同类。简五三(F161)为盗弃官印封书,与前接近。所以,这些小组合的内部编次无误,但它们的前后次序需慎审。
简三八(F137),为杀伤、殴詈父母和不孝者之妻、子被收帑者的法律待遇,理应排在简三七之后。下应接简四○(F171),为妇贼伤、殴詈夫之父母长辈,与三八相对应。再下简四一(F172),为殴兄姊、伯叔。简四二(F182)、简四三(F83)则为殴父亲偏房之父母、祖父母、公婆、丈夫父母、丈夫的同产、及殴岳父母。亲属杀伤、殴詈,由最亲及疏,由近而远,至此结束。下当接简四四(F186B、F1B),为奴婢贼伤、诟詈主人及亲属之条。再下应为简三九(F182),调整于此,乃父母殴笞子及主人殴笞奴婢致死,属特例。再下接四六、四七、四八、四九、五○的次序不变。以上,仅变动简三九(F162)1枚的编次位置。
至于简五一、五二、五三,失亡官印、官书、符券、门龥,以及盗窃并抛弃封有官印以上的文书,与贼律简九、十伪造印玺,简一一以下之矫制、欺谩、诈伪、毁封等属于同类或近似,是否应编于彼等其次,也是一个问题。
五、二年律令贼律的罪名刑罚
前言已述,制律必先拟定各种罪名。凡罪名皆有其犯罪基本特征与事实。同一罪名,又有各种不同的情况、情节、档次,即该罪名的不同罪目,有时,罪目之下又有分目。而不论哪种罪目、分目,都定有相应刑罚的刑名,或另附其它处置原则、措施。
据前数节之分析,及我们的理解,特将二年律令贼律的条文内容,列为图表。这实际是律文内容与结构的概括示意。其它各律也可仿此为表。(按新编次序)
据以上概略之统计,二年律令贼律列出罪名共二十八种,含罪目一百零五。刑名简要,但交互参合,量刑细微。罪名、罪目、刑名等组成了贼律的律则和法网。
六、几个问题
(一)《二年律令》的名称、年代和定位:
目前,学界对此律令吕后二年说颇有质疑,[参见曹旅宁《张家山247号墓汉律制作时代新考》,(中国文物研究所《出土文献研究》[第六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12月)。]随着研究的深入,争议自然会多。此律令如果是一次性抄录,其时间必在吕后元年追谥吕宣王与二年墓主人下葬之间。故其时代下限为吕后二年;或如《竹简》所言,乃是“吕后二年所施行之法律”,均无大误。不过,这一结论还比较笼统简单。问题的症结在于,抄录时间不一定是始作律令之时。又“二年”如果不是吕后二年,是否可能是高祖、惠帝的二年?回答这个问题,还须先考察一下汉初法制律令的具体史实。
汉初法律,过去只知萧何作九章律,从未闻吕后二年律令。有学者指出,二年律令不避惠帝讳,使用“盈”字达29条之多,说明制律时间必在孝惠元年之前。再结合其它证据,认为很可能在高祖二年(前205年)。按此说也不无道理。《汉书·刑法志》曰:“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不足以御奸,於是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於时者,作律九章。”此外,晋书刑法志、唐律疏议皆同此说。司马迁去汉初未远,史汉太史公传皆云:“汉兴,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为章程,叔孙通定礼议”。汉初,萧何取舍秦法而编次为汉律,是政治司法上的大事。现在,吕后二年的墓中出土大部头的律令篇章,而九章律却了无踪迹,这其间必有特殊缘故。
按汉初高、惠、吕后三朝,新政伊始,均重视立法制律,迅速建立自家的法制体系,在法制建设上是颇有作为的。
史载,高祖元年初入咸阳,诸将争分金帛财物,独萧何“先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臧之”。而刘邦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余悉去秦法”。后封汉王就国,拜萧何、韩信为肱股。二年(前205),汉王出征,“留何守关中,侍太子,治栎阳,为令约束,立宗庙、社稷、宫室、县邑”等,汉王朝建国立制诸要务,皆筹备于此时。萧何作九章亦此时,看来他也早有准备。是年,封降将,缮塞戌,弛苑囿,赐民爵,复民、卒赋税,举县乡三老,并使告天下定项羽“大逆无道”罪,多所建树。
惠帝因吕后专制而仁弱,但其初年命叔孙通定汉仪法;又它如定吏丧事赙钱;减田租;爵吏五大夫、六百石以上及宦帛帝者有罪松械;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城旦舂耐为鬼薪白粲;老年、幼子有罪皆完;吏六百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者唯给军赋、它勿所与;令民买爵赎罪免死等。这些内容,在二年律令中均能找到痕迹。萧何事惠帝至二年七月病薨,惠帝元年、二年所颁诸法令,或亦出之萧何之手。
吕后佐高祖定天下,为人刚毅专制,惠帝时已取而代之,帝崩又挟其非亲生子“临朝称制”,“号令一出太后”,大封诸吕,所谓背逆高帝之约。这在汉初是最大的政治变故,后遭诸刘、大臣围剿而失利。吕后在法制上的作为,如除惠帝欲除之三族罪、妖言令;初置孝弟力田;弛商贾之律;以功次定列侯朝位;定擅议宗庙令等。又《汉书·高后纪》二年七月“行八铢钱”,注应劭曰:“质如周线,文曰半两,重如其文,即八铢也”。汉初货币直至文帝时皆为“半两”。其中,高祖有三铢半两,吕后有八铢、四铢半两,文帝改铸四铢半两,约共五种而以吕后八铢最大。钱无咎《古钱考略》云,“八铢钱,文曰半两,经寸,重一钱四五分”。查二年律令。钱律简一九八:“钱经十分寸八以上,虽缺铄,文章颇可知,而非殊折及铅钱也,皆为行钱。金不青赤者,为行金。敢择不取行钱、金者,罚金四两”。这条规定说,钱径十分之八寸以上,虽有缺陷磨损但文字可识,又非折碎、含铅,就是法定通行货币。《竹简》释“行”作流通,失之疏阔。律文中钱的大小,决为吕后二年新铸八铢半两无疑,故可证钱律的首条为吕后二年新颁钱法,同时禁止不合格者,此前高祖时的三铢“榆荚半两”也将被回收、禁销。前书钱氏又云高祖末年颁“盗铸令”,禁私铸钱,犯者弃市,至孝文帝时复弛其令。由此亦知二年律令钱律的其它条款,如简二○一“盗铸钱,及佐者,弃市”等条,正是高祖时所颁“禁盗铸钱令”。
从汉初律令历程的检验、剖析,我们可以看出其复杂、曲折、特殊之处:[参见《江陵张家山三座汉墓出土大批竹简》,《文物》1985年第1期。]政治上否定秦法而实际上承用秦法。[见程树德《九朝律考》(此据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包括汉、魏、晋、梁、陈、北魏、北齐、北周、隋共九种律令辑考。]最初的汉律如法三章、九章律,都是秦法的压缩和重编。[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本欲简法轻刑,或淡化秦律,而实践中很难做到,反而有越来越繁杂和依靠秦律的倾向。[《竹简》发表的二年律令中,无《囚律》。据说,整理小组有人认为,应从现存的《具律》中,分出《囚律》。这样,全部律令就应当包含二八种律、一种令。]积极不断地修改秦法和增补新的汉律内容。以上特点,乃因汉初一切草创、百废待兴所致,势出必然。刘邦是农民领袖,废秦法、约三章,与暴秦示别,争取稳定大局,是一种朴素的政治理念和最佳决择。而萧何一批智囊,则不得不考虑到,完全抛弃秦法,既无必要,也不可能。
萧何初作汉律,只有贼、盗、捕、囚、杂、具、户、兴、厩律九篇,而江陵睡虎地秦简有律36种,相当于九章的四倍,估计萧何各取其相宜者,分别归入九篇之中,其它一概摒之莫用。但九章也比高祖的三章多了二倍。颁布时间,最早为高祖二年。律名,依此二年律令,当称“汉律”、“汉某年律”。九章律,当属律家俗称。汉律单位称篇。萧何之后,在九章基础上肯定屡有增补删减,到吕后二年,一变而又为廿七种律、一种令,又增了二倍。九章律名,二年律令中已有七篇,即贼、盗、具、捕、杂、户、兴。《竹简》整理组有一种意见认为,囚律或因残故,已散佚入具律之中,当重予辑出。而其均输、传食、行书诸律,为厩律最基本内容。这九篇,最初约是经萧何编撰的,但这时肯定也发生了变化。其余的十余篇,应是萧何九章之后不断的扩充和增添。班固作刑法志,对九章汉律语焉不详,可见当时完整原貌的九章律已经不清晰了。魏晋时,九章的名目又演变而为十八篇。当时的律家,深感汉律之杂乱无章法,这与汉律发生、演变的错综复杂,有着直接的关系。